簡化適當性認定流程 提升市場效率
為方便投資者參與白糖、豆粕期權交易,進一步簡化期權投資者適當性認定流程,8月29日,鄭商所和大商所均發(fā)布通知,決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在期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中實施境內交易所商品期權實盤和仿真交易、行權經歷互認(下稱“互認”)。
鄭商所當日發(fā)布通知,對《白糖期權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下稱《指引》)進行了修訂,修訂內容主要集中在投資者適當性認定具體標準方面,將認可豆粕期權等境內商品期權品種的交易、行權經歷。具體來看,《指引》第五條涉及投資者期權真實交易經歷認定標準,將該條中交易所認可的“白糖期權交易”修改為“境內交易所商品期權交易”;第九條涉及投資者仿真交易成交和行權記錄的認定標準,將該條中原先要求的“白糖期權仿真交易成交記錄、仿真主動行權記錄”修改為“境內交易所商品期權仿真交易成交記錄、仿真主動行權記錄”。此外,鄭商所將期權交易權限申請表中“余額”和“最近三年累計成交筆數”分別修改為“最低余額”和“最近三年可證明的成交筆數”。修訂后的《指引》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
根據大商所當日發(fā)布的通知,“互認”實施后,大商所期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中所認可的期權實盤和仿真交易、行權經歷,從豆粕期權擴展至境內交易所商品期權品種。投資者具有符合要求的境內交易所某商品期權的實盤或仿真的交易、行權經歷,同時滿足大商所期權投資者適當性規(guī)定的其他準入條件,即可向期貨公司申請開通豆粕期權交易權限。
大商所相關負責人表示,商品期權上市初期,為促使投資者充分熟悉不同期權品種特點,保護投資者利益,嚴格防范市場風險,確保期權上市后平穩(wěn)運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中暫不認可其他期權品種仿真和實盤交易、行權經歷。目前,豆粕、白糖期權近月及主力合約系列均已順利到期摘牌,投資者對商品期權也進一步熟悉和了解,市場投資者大部分為相對成熟的專業(yè)投資者,已經具備了開展“互認”工作的市場基礎。
該負責人介紹,考慮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落腳點是投資者對交易工具風險的理解與接受能力,在豆粕、白糖期權成功上市并平穩(wěn)運行一段時間后,大商所與鄭商所開始溝通和評估“互認”工作。兩家交易所針對“互認”工作管理的實施細節(jié)和配套業(yè)務指南的修訂進行了多次交流,盡力統(tǒng)一規(guī)范,便利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
期貨日報記者了解到,為配合“互認”工作的實施,結合豆粕期權行權履約業(yè)務操作方面的最新變化,大商所對現行的《期貨公司豆粕期權業(yè)務指南》進行了修訂。一是對第三章“投資者適當性操作指南”和第四章第一部分“交易權限管理”中涉及期權實盤和仿真交易、行權經歷認定標準的內容進行修訂;二是針對期權到期日延時閉市的業(yè)務優(yōu)化,對第五章“結算業(yè)務指南”進行配套修改。修訂后的業(yè)務指南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
市場人士表示,投資者具有某一商品期權的交易、行權經歷,并掌握商品期權的交易規(guī)則和交易特點后,在開通新商品期權品種交易權限時,無需重復積累仿真交易和行權經歷,有利于節(jié)省投資者的時間成本,提高投資者參與商品期權交易的積極性,進一步促進境內商品期權市場的發(fā)展。
該人士同時表示,雖然目前大商所和鄭商所上市的豆粕和白糖期權在業(yè)務規(guī)則、合約設計和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等方面基本相同,投資者參與任一期權品種的期權交易后,易于理解和接受其他商品期權品種的規(guī)則、交易和風險特點,但在下單指令、行權業(yè)務流程及交易系統(tǒng)設計等具體業(yè)務上,不同交易所的不同品種間仍有差異。他提醒投資者務必認真學習和熟悉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以更好地開展期權交易。 |